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受害者贺中立

纪念馆:www.xettw.com/TT315557923
本馆由[ 孝行天下]创建于2023年03月29日

  1、戒嚴法 (1949年1月14日修正):第11條一 賦予「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的權力。這是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違憲法源。戒嚴年代的台灣,舉凡禁書、報禁等政策均源自此一條文。

  2、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1953年7月頒布﹞:第2條限制新聞、雜誌、圖書、標語及其他出版品內容。包括:(1)未經軍事新聞發布機關公布屬於「軍機種類範圍令」所列之各項軍事消息;(2)有關國防、政治、外交之機密;(3)為***宣傳之圖畫文字;(4)詆毀國家元首之圖畫文字;(5)違背***抗俄國策之言論;(6)足以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之言論;(7)挑撥政府與人民感情之圖畫文字。依該辦法,出版品必須在發行時檢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一份備查,至於外國進口刊物則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檢查進口書刊之內容,若有違法者處以處分外,並得查扣違法之書刊。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1970年5月22日公佈﹞:第2條規定「匪酋、匪幹之作品或譯者及匪偽之出版物一律查禁」;第3條規定出版物不得有以下各類列情形之一:(1)洩漏有關國防、政治、外交之機密者。(2) 洩漏未經軍事新聞發布機關公布屬於「軍機種類範圍令」所列之各項軍事消息者。(3)為***宣傳者。(4)詆毀國家元首者;(5)違背***國策者;(6)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者;(7)挑撥政府與人民感情者。(8)內容猥褻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動他人犯罪者。這個法令的執行機關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台湾地区戒严时期政治事件处理协会”向本报独家披露,戒严时期75名受难者详细情况,包括姓名、籍贯、被枪杀日期以及骨灰坛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