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受害者贺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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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受害者贺中立

    1、戒嚴法 (1949年1月14日修正):第11條一 賦予「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的權力。這是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違憲法源。戒嚴年代的台灣,舉凡禁書、報禁等政策均源自此一條文。   2、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1953年7月頒布﹞:第2條限制新聞、雜誌、圖書、標語及其他出版品內容。
    发布人: 孝行天下 阅读(479) 评论(0次) 点赞(0次) 打赏(0个天堂币) 发布时间:2012-10-29 12: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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